航空托运国内货物托运一般要求
第三条一般要求
(一)托运人托运货物应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政府规定、命令或要求,以及承运人关于货物包装、运输的相关规定。必要时,托运人应提供与托运货物有关的文件,并对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;
(二)托运人托运货物,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1.国家法律、政府规定、命令或要求非禁止运输的货物;
2.货物的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;
3.托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要向公安、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,应当随附有效证明;
4.货物不致危害飞机、人员、财产的安全,不致烦扰旅客。
(三)除另有约定外,天津航空不承运声明价值超过规定限额的货物;
(四)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,托运人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。
第四条货物包装
(一)托运人应当保证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、散失、渗漏;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、设备或其它物品;
(二)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、重量及运输环境,采用适当的内、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,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。精密易碎、怕震、怕压、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包装措施。严禁使用草袋包装和草绳捆扎;
(三)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危险物品、政府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物品、贵重物品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。
第五条货物标记、标签
(一)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货物的始发站、目的站和托运人、收货人的单位、姓名及详细地址、电话号码等运输标记;
(二)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,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,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航空运输指示标签;
(三)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,应当按规定粘贴或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;
(四)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,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标记和标签。
第六条货物计重
(一)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算,计量单位为公斤。贵重物品计量单位为0.1公斤,其他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;
(二)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,按1公斤计算;
(三)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。
第七条货物重量、尺寸
(一)非宽体客机腹舱载运的货物,每件货物的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,包装尺寸一般不超过40×60×100厘米;
(二)宽体客机腹舱和全货机载运的货物,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,体积一般不超过100×100×140厘米;
(三)超过(一)、(二)条规定重量和尺寸的货物,天津航空可依据航线机型及始发站、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,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;
(四)每件货物包装的长、宽、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,长、宽高之和低于40厘米的货物,托运人需更改货物包装,达到长、宽、高之和不小于40厘米的标准后方可交运。
第八条托运人、收货人的责任
(一)托运人违反国家法律、政府规定、命令或要求以及承运人的有关规定托运货物,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;
(二)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航空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,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、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,承运人按下列规定办理:
1.在始发站停止发运,运费不退,通知托运人;
2.在中转站停止运送,运费不退,通知托运人,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;
3.在目的站,另核收全程运费;
4.必要时承运人可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;
5.在本款情况下产生的后果,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。
(三)由于收货人的过错,造成承运人或第三人的损失,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;
(四)托运人使用承运人的集装设备装货时,应遵守承运人的规定。对不按规定装载造成的损失,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九条货物检查
(一)托运的货物都应当进行安全检查。对托运人要求24小时内运出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通过安检仪器检测;
(二)承运人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开箱检查托运的货物及相关的文件资料,但不承担必须检查的义务。